「應槍決即可也」 戒嚴時代的軍法審判制度與蔣介石的介入

2025/ 07 /26 轉型正義談書會 場次8

(以下內容節錄自7月26日講座)

在轉型正義的工作中,除了了解歷史事實,我認為在指認加害者之前,也要重新去思考何謂真正的加害行為。更認識當時的體制、法律與政治案件的互動關係,是在幫助我們釐清加害體制過程中很重要的思辨。

我想邀請大家思考,轉型正義是「以今非古」嗎?換句話說,是以現在的價值跟制度,來去非難說過去的這些不對嗎?事實上,1949到1987期間已經存在近代的刑事訴訟法,因此當時的官員應該都清楚知道,不能使用刑求、強迫的方式取得自白。我想強調,我們並不是只拿現代的國際人權公約等規範去批評他們,而是要回到過去以實證主義的角度,客觀分析當時軍事審判制度的運行和規範,檢視他們的行為是否已經違法。

臺灣的威權體制主要由戒嚴令與《動員戡亂臨時條款》所鞏固。《戒嚴法》賦予了軍事機關特殊的審判權力,我們所熟知的許多政治案件都是由軍事審判而來。其實早在1951年,臺灣審議會就對軍事審判的必要性與正當性提出批判,他們認為軍事管轄範圍擴及一般案件時,會造成人心不安、引發社會質疑;更指出身為民主法治國家,除了軍事犯之外的案件應以普通法院進行。既然宣稱為自由中國,就應該確立法治的基礎。

曾於1958~1985年間擔任大法官的學者林紀東認為,戒嚴令有存在之必要,但在適用要件上需要注意,且戒嚴並非憲政秩序的替代品。當有緊急事態發生必須以戒嚴令因應時,其目的應該是盡快度過危機,回復到民主憲政的秩序。

林紀東也曾於六零年代提出批判,認為臺灣自1949年被宣告為接戰地域,但經濟繁榮、交通發達、教育進步,與戒嚴令所推想的接戰地域大不相同,許多案件應進入普通司法判決而非適用軍法。當時亦有司法實務工作者認為,臺灣已戒嚴十年之久,民主國家無此先例,治安良好的情形下應該宣告解嚴已恢復國家的正常狀態。由此可以發現,自六零年代就有部分知識分子質疑長期戒嚴的正當性。

而蔣介石面對戒嚴的態度又是如何呢?從他的日記可以發現,他認為戒嚴與反共兩者是互為一體的;若是解除戒嚴,等同於政府解除對共產黨的武裝,容許共產黨存在。各位若以現在的觀點去思考,我想我們不會認為反共就一定要戒嚴。他也寫下「在剿共未平之前,惟有軍法之治,以軍統政,而黨只可在幕後主持」,顯示他對軍法統治的意圖存在。

1930年公布施行的《陸海空軍審判法》是威權時期處理政治案件的主要法律,當初立法者選擇沿襲日本於1880年代頒布的《陸軍治罪法》,而非融入更多進步元素、於1921年頒布的《軍法會議法》,因此出現缺乏獨立性、不公開審判、忽略被告人權等問題,案件中的被告往往處於不利的地位。

而另一部《陸海空軍簡易規程》更曾一度取代《陸海空軍審判法》被使用,其捨棄軍法審判需以軍方、法方人員組成的規定,為求迅速原則,僅以軍法官為主體進行判決,也因此在白色恐怖案件中,呈現僅以軍法官為主,或有軍方、法方組織進行審理的差異。不過《陸海空軍簡易規程》也因為其條文數較少,因此適用部分刑事訴訟法,為許多較為進步的價值與原則開了一扇窗。

儘管如此,當時的軍事檢察官與審判官皆屬軍法人員,其關係親近的況下,也造成無法制衡權力的問題。此外,軍事審判制度的設計傾向統帥權,部分審判結果須由上級呈請覆核,因此提供了蔣介石介入的空間,許多政治案件也出現由蔣介石改判使刑期提高的狀況。部分反對者認為,合理的情形應該將判決發還由軍法官重新審理。

其中,最具代表性的重要案件為1950年的徐會之案,當時軍方與法方人員共同擬定的判決,認為徐會之有終止犯行且來台後自動呈報,因此僅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然而蔣介石認為徐會之沒有自首,應以匪諜論處。儘管底下的人有表示意見,仍無法撼動蔣介石個人的決定,最後徐會之遭批示「應即槍決可也」,判處死刑。

1960年雷震案的例子中,蔣介石找來軍法官組成雷震小組,在軍事審判之前就先行干預,決定了雷震的罪名與刑期,並駁回覆判的訴求,徹底違反軍法審判的獨立性;馬正海案中,蔣介石更兩度要求覆判、處以極刑。儘管該案因馬正海身分特殊,國家安全局特別提醒判決引用之法條應求穩當,以免引起爭論、新聞渲染,導致政治之損害;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亦介入批示,也難以完全撼動蔣介石的意見。

透過上述案例,可見參與審理的軍法官們與蔣介石之間的角力。若今天各位是案件中的軍法官,在威權統治者傾向嚴刑峻罰的干預之下,你們敢違抗他的命令嗎?

雷震案中的軍法官殷敬文,同時也是威權時期終審判處最多死刑的軍法官,在審理鄭溪北之案件時,就曾認為即使有該案非以不正手段取得自白,仍需調查必要之證據,以查明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,最後因為難以認定其行為屬實,最終判決無罪。然而,在其他案件中,殷敬文也確實可能有協助刑求的行為。

在思考加害者與加害行為時,我們要盡量對事不對人。不要因為軍法官這個身分而直接批判、非難某個人,而是要扣連到加害行為本身。這些人和我們處於同一個共同體中,不要排除某個身分。希望大家更透過史料的輔助,以實際行為思考加害者的責任,一一檢視每個政治案件中,哪些行動者的什麼行為確實違反當時的規定,釐清每一個加害與責任之間的連結。

威權統治時期的經驗,不只能提供我們思考遇到戒嚴等例外狀況時如何處理,也讓我們思考什麼是正義。它不只是政治層面的議題,例如在社會或職場中,當上級濫用權力關係要求配合時,我們是否具備對抗的勇氣?

我們追求臺灣社會的和平、和解與共生。有些人認為轉型正義是在撕裂社會,但檢視歷史並非為了把人抓出來鞭屍,而是透過過去發生的事件,思考內在的衝突與不正義,以避免不正義再次發生。

有些時候,我們偏向追求停止物理暴力與戰爭的和平,這樣的和平卻可能由不正義的勢力所維持。因此,大家應該思考如何打造「積極和平」,除了消除直接暴力和威權的大規模侵害外,更希望減少社會中的不公,或濫用權力干預他人行動的結構性暴力。

積極和平的觀點,讓我們對社會中的暴力有更細膩的觀察力和感受力。我們必須揭開過去的傷痛與瘡疤,才能看到社群共同體希望保留和維護的價值,進一步形成共識,在追求正義的基礎上建立和平。民主與人權是減少結構性暴力的重要價值,透過檢視過去,讓我們更加感受到其重要性,並改善未來的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