廢止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
事件簡介
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(以下簡稱《臨時條款》)於1948年5月10日正式實施,作為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的附屬條款,用以應對國共內戰背景下的政軍情勢。條款授權總統擁有超越《憲法》限制的緊急處分權,原定有效期僅兩年半,但在戒嚴下不僅被延長,還經歷多次修訂,實際執行長達43年,直到1991年5月1日才正式廢止。
《臨時條款》的制定背景可追溯至1947年國民黨政府宣佈全國總動員,以「戡平共匪叛亂」。同年底,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生效,但為應對內戰,第一屆國民大會在1948年提出此條款,賦予總統特殊權力以應對緊急狀態。條款規定總統可宣佈戒嚴、發布緊急命令,無需立法院追認,導致條款的適用時限被無限延長,並擴大了總統與國民大會的權限。
儘管國民黨在1949年後敗退台灣,自此與中國兩岸分治,但國民黨仍然利用「戒嚴」、「動員戡亂」在台灣實行威權統治、白色恐怖,凍結了限制國家權力和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政秩序。直到1980年代末,隨著民主化浪潮興起,廢除《臨時條款》的呼聲逐漸高漲。1990年,野百合學運直接促成政府回應社會訴求,時任總統李登輝最終於1991年5月1日公告廢止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,正式標誌台灣結束威權統治,邁入民主化的重要轉折點。
後續影響
廢止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繼1987年7月15日宣布「解嚴」後,成為台灣民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,象徵威權統治正式結束,台灣自此邁入民主時代。條款廢止後,總統權力回歸憲法規範,威權體制逐漸瓦解,民主機制得以恢復。同年,在1949年前當選的中央民意代表全體退職,終結了「萬年國會」,中央民意代表從此全面改由全民選舉產生。
1991年5月1日廢止《臨時條款》是一項歷史性的決策,不僅標誌台灣告別威權統治,也為民主化注入關鍵動力。長達43年的「動員戡亂」嚴重阻礙了憲政體制的正常運作,條款廢止後,台灣逐步恢復憲政秩序,更開啟了社會多元化與民主化的新篇章,其深遠影響持續至今仍持續塑造台灣的民主社會。
Mitwirkende Organisationen
推薦書目
(待更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