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ocation: 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
現台灣36位死刑定讞者(也是113憲判8的當事人)於過去審理程序中,均未被通常法院精緻考量其量刑,即被草率判處死刑,尤其他們都是近年量刑鑑定程序改革前的舊案。不過在憲法法庭112憲判2及113憲判8之後,可能指出一道死刑犯再審的契機。113年憲判字第8號【死刑釋憲案】判決當中,明確指出不應量處死刑之程序以及實體事由,其中更提及法院審慎審酌被告有無更生教化、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作為迴避死刑之因子,顯係以憲法判決的高度再次強調死刑量刑精緻化的標準與內涵,並創造出得以減輕至「非死刑」之判斷標準。
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【「減輕或免除其刑」之再審事由案】判決,則擴張解釋了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「應受……免刑」之依據,除「免除其刑」之法律規定外,亦應包括「減輕或免除其刑」之法律規定在內,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。兩相搭配論述下,似乎說明了死刑犯可以主張113憲判8認定的迴避死刑因子可作為112憲判2後的再審事由,並據以聲請再審。迄今也有多位死刑犯據此提起再審,然多遭法院以不符合再審制度規定而駁回,抑或以案件應循非常救濟程序為由而踢皮球。
因此,本次座談會將邀集專家、學者、實務工作者等,就我國再審制度於死刑定讞個案案件中之救濟情形,提出可能的困境與挑戰,以創造未來法律見解擴張以及修法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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🔴 時間:2025年10月19日(日)13:00-17:00
🔴 地點:台大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