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年實務顯示,在若干重大案件中,被告可能拒絕委任辯護人、否認既有辯護關係,或對於精神鑑定與量刑調查採取消極甚至抗拒態度。面對此種「不配合」的訴訟行為,實務上有時傾向將因之所生之不利益歸責於被告自身,並在一定程度上容許程序進行的簡化或調查密度的降低。然而,當此類情形可能與被告之精神狀態、訴訟能力或對生命價值的理解交織時,是否仍可單純以「自我決定」加以評價?抑或應重新檢視國家在刑事審判中之積極義務,特別是在涉及不可逆制裁的死刑案件中,法院與辯護體系是否應承擔更高度之職權調查與程序保障責任?
本座談會即試圖從「求死被告」此一極端但非罕見的現象出發,探討辯護權保障的制度界限與實踐困境。討論將涵蓋幾個核心面向:其一,辯護權作為基本權利,是否包含拒絕辯護之自由,抑或在特定情境下具有不可放棄性;其二,當被告拒絕配合鑑定或程序時,精神鑑定與量刑評估應如何進行,方能兼顧專業判斷與程序正當性;其三,法院於發現真實與保障被告權利之間,應如何拿捏職權調查之範圍與密度;其四,辯護人於面對溝通困難甚至價值衝突之被告時,其專業角色與倫理責任應如何定位。
同時,透過跨域對話,本座談會期能深化對於死刑案件中辯護權保障的理解,並重新檢視現行制度在面對「求死被告」時所呈現的困境與可能出路,為未來實務與制度改革提供反思與參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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✦ 主持|李念祖(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)
✦ 報告|林慈偉(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)
✦ 與談|翁國彥(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)
✦ 與談|黃鼎軒(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)
✦ 與談|金孟華(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)
✦ 與談|楊添圍(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一般精神科主治醫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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✦ 地點|司法微光基金會(臺北市中山區集英里中山北路二段112號9樓)